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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苗小字第 4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小字第498號上訴人即被 告 立揚國際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立書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被上訴人即原 告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法定代理人 何金樑訴訟代理人 吳憶如律師

黃芃瑋邱詒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本文、第4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8 年7 月24日送達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考,依民事訴訟法第132 條規定,即已生送達效力;經依法計算上訴之不變期間2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4 日,上訴人至遲應於108 年8 月19日提起上訴(因108 年8 月17、18日均為國定假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61 條、民法第122 條規定,以次日代之)。惟上訴人遲至108 年8 月20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乙節,有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所蓋印之本院收狀章日期可證;揆之上開說明,上訴人顯已逾期提起上訴,其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申惟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款
裁判日期:2019-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