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小字第416號原 告 四季山莊雲天大地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巫冠廷訴訟代理人 陳威辰被 告 林宛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97號確認管理委員會成立有效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被告林宛宜自民國106 年12月1 日起至107 年11月30日止,累計欠繳管理費新臺幣(下同)29,110元,迭經原告催討,惟被告置之不理,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提起本訴等情。因被告抗辯其並非原告之社區住戶,被告所居住之社區已依法成立雲天大地別墅區管理委員會等語。則雲天大地別墅區管理委員會是否有效成立,為本件原告訴請給付管理費之先決問題。而被告業已提起確認管理委員會成立有效之訴訟,現由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97號審理中,故在上開確認管理委員會成立有效事件終結前,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