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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苗小字第 4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小字第416號原 告 四季山莊雲天大地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巫冠廷訴訟代理人 陳威辰被 告 林宛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97號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成立有效事件所審理雲天大地別墅區管理委員會是否有效成立,為本件訴訟原告訴請給付管理費之先決問題,故於108年5 月17日裁定命於上開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該民事事件業於108年8月27日為第一審判決,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於110年12月8日以110年台上字第1859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而告終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21-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