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苗小字第854號原 告 陶月秀訴訟代理人 莊閩珺被 告 亢琦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於108 年9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00 元。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