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苗小字第976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許琮貿被 告 李世竹(原名李瑞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752元,及其中新臺幣33,553元自民國108 年9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108 年9 月9 日積欠原告信用卡消費借款新台幣(下同)本金33,553元、違約金871 元,合計36,752元,有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對帳單交易明細在卷可憑,堪認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