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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4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12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豪等2 人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無效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 0000 0000 0000 0000 0000000000 0000 0000 000000 00000段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鍾豪、林美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查原告調解聲請狀附表所載苗栗縣○○鄉○○○○段○○○○○○ 號不動產係建物,與原告所提證物即不動產土地謄本、異動索引所示苗栗縣○○鄉○○○○段○○○○○○ 號不動產係土地不符,此部分是否為誤繕?如係,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