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20號聲 請 人 陳建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業中等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財龍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鄉○○段○○○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