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21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志龍等間代位請求撤銷遺產分割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 ○號土地、203 建號建物及東興段
331 、332 、465 地號土地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鄭志龍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