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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4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21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志龍等間代位請求撤銷遺產分割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 ○號土地、203 建號建物及東興段

331 、332 、465 地號土地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鄭志龍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19-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