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25號原 告 劉金龍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金妹等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310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暨異動索引(全部)。
二、被告林金妹、林來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提出至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