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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4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25號原 告 劉金龍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金妹等二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 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原告請求塗銷或終止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及「空白」,請陳報兩造間就本件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若有請陳報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1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