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38號原 告 Tasty Plus Foods California Domestic Corpora
tion法定代理人 Chiao Wu吳巧雲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馮韋程(原名馮建文)間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8,069元,依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8 年11月18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76 折算後為新臺幣(下同)863,402 元(計算式:28,069×30.76 =863,402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 元。
二、被告馮韋程(原名馮建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