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4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42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涂雲光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涂麗琴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 項請求相對人涂麗琴應將民國95年12月11日就系爭土地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涂雲光所有之請求權基礎為何?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1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