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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6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春蘭等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調解聲明第1 項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劉春蘭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基礎為何?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19-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