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85號原 告 賴玫卿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被 告 徐良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
1 項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有關返還土地部分,是以土地永久之占用回復為訴訟標的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397,856 元,而遷讓返還建物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建物價值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1,438,500 元。依前開規定,應合併計算價額,故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836,3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916元。至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附表:
┌─┬────────┬─────┬───┬──────┐│編│請求返還之標的 │ 公告現值 │ 面積 │價額(元以下││ │ │(元/㎡)│(㎡)│四捨五入) ││號│ │ │ │ │├─┼────────┼─────┼───┼──────┤│1 │苗栗縣三義鄉五穀│ 19,700元 │151.72│2,988,884元 ││ │段852 地號土地 │ │ │ │├─┼────────┼─────┼───┼──────┤│2 │苗栗縣三義鄉五穀│ 19,700元 │ 20.76│ 408,972元 ││ │段853 地號土地 │ │ │ │├─┼────────┼─────┴───┼──────┤│3 │建物門牌:苗栗縣│依房屋稅籍證明書,│1,438,500元 ││ │三義鄉廣盛村8 鄰│該房屋課稅現值為 │ ││ │中正路187-7 號房│1,438,500 元。 │ ││ │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