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13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暐幀等2 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 ○號土地及同段117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彭**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