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15號原 告 黃瀚平法定代理人 吳瓊瑜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阿炳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塗銷、終止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二、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提出上開土地土地登記簿手抄本或設定資料。
三、被告張阿炳即上開土地地上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張阿炳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張阿炳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