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25號原 告 張竹雅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律師被 告 葉右豪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右豪間請求確認贈與無效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葉右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