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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5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47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上列原告與被告蕭莙高即蕭瑩光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蕭阿財或蕭賴招妹之遺產清冊、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或完(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蕭**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鄉○○段○○○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20-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