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48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上列原告與被告饒瑞鴻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 ○○○○○○ ○號、同段251 建號及苗栗縣○○市○○段○○○ ○號、同段1101建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所繼承之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