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68號原 告 郭生宗訴訟代理人 周敬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添福之繼承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郭添福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 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查原告主張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地上權應予終止,被告並應將之塗銷,而本件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無」,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以系爭土地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3,15
3 元【依土地法第105 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式:系爭土地之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1,680 元地上權權利範圍70坪約
231.41平方公尺年息10%15=583,153 元】;地價為2,082,690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000元地上權權利範圍231.41平方公尺=2,082,690 元】,系爭土地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並未超過地價,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583,153 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