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76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世港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 ○號土地及同段751 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林文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相對人林文玉之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