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76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相 對 人 劉世港
林文玉本件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劉世港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查聲請人主張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之物上請求權,請求相對人林文玉塗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以夫妻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819,12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 元,扣除前繳聲請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附表:
┌─┬───────────┬─────┬───┬────┬────────┐│編│ 請求塗銷之標的 │ 公告現值 │ 面積 │權利範圍│價額(新臺幣,元││號│(苗栗縣頭份市○○段)│(元/㎡)│(㎡)│ │以下四捨五入) │├─┼───────────┼─────┼───┼────┼────────┤│1 │ 995 地號土地 │33,500元 │193.75│ 1/1 │ 6,490,625 元│├─┼───────────┼─────┴───┼────┼────────┤│2 │ 306 建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為│ │ ││ │ │328,500元 │ 1/1 │ 328,500 元│├─┴───────────┴─────────┴────┼────────┤│ 合 計│ 6,819,125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