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8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松明等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1817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相對人戴**之人別資料。
二、相對人戴松明、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