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5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83號原 告 王舜弘兼訴訟代理 王文正人被 告 陳木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支付因通行苗栗縣○○市○○○段○○○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致原告所受損害之償金為新臺幣(下同)930,513 元;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訴訟標的價額即以原告陳報該系爭土地之部分價值610,000 元核定之;訴之聲明第3 項請求被告給付鋪設道路之工料費為320,513 元。本件屬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應併算其價額,故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860,306 元(計算式:930,513 元+610,000 元+320,513 元=1,860,3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等
裁判日期:202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