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5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88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明儒等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劉新丁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苗栗縣○○鄉○○○段○○○ ○○○○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相對人劉**之人別資料。

四、聲請人調解聲明請求相對人等塗銷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基礎為何?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