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0號原 告 陳志勇
陳哲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陳光清之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