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0號原 告 陳志勇
陳哲峯被 告 陳光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3,28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依分鬮書分得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面積共136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60 元=763,
2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6,940元外,尚應補繳1,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