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24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洪三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清標等間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 ○號土地、359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相對人林清標、黎氏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聲請人應提出委任洪三峰為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應載明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