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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7號原 告 林逢樑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被 告 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漢志訴訟代理人 楊承儒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 1,730,32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附表:

┌──┬────────┬─────┬──────┬───────┐│編號│請求回復原狀標的│需回復原狀│公告土地現值│ 價 額 ││ │(苗栗縣通霄鎮南│ 面 積 │ (元/ ㎡) │(新臺幣,元 ││ │華段) │ (㎡) │ │以下四捨五入)││ │ │ │ │ │├──┼────────┼─────┼──────┼───────┤│ 1 │ 738地號土地 │ 132.04 │ 13,000 │1,716,520 元 │├──┼────────┼─────┼──────┼───────┤│ 2 │ 739地號土地 │ 3 │ 4,600 │ 13,800 元 │├──┴────────┴─────┴──────┼───────┤│ 合計 │1,730,320 元 │└────────────────────────┴───────┘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裁判日期:2019-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