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4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景登律師(即陳宏正之遺產管理人)等7 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選任余景登為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二、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陳復軒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附表:
┌──┬────────────────────────┐│編號│ 地號(苗栗縣○○鄉○○段○○○○號碼 │├──┼────────────────────────┤│1 │ 334地號土地 │├──┼────────────────────────┤│2 │ 335地號土地 │├──┼────────────────────────┤│3 │ 336地號土地 │├──┼────────────────────────┤│4 │ 337地號土地 │├──┼────────────────────────┤│5 │ 338地號土地 │├──┼────────────────────────┤│6 │ 339地號土地 │├──┼────────────────────────┤│7 │ 432地號土地 │├──┼────────────────────────┤│8 │ 433地號土地 │├──┼────────────────────────┤│9 │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鄰0000000號建物 │├──┼────────────────────────┤│10 │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鄰000號建物 │├──┼────────────────────────┤│11 │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鄰○○000號建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