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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8號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振祥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撤銷買賣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黃振祥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具狀補正其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具狀補正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市○○段○○○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謝**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
裁判日期:2019-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