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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8號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被 告 謝文倚

黃偲絜黃偲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債權人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97,999 元,而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1,089,877 元,高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則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297,999 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附表:

┌─┬───────────┬─────┬───┬──┬────────┐│編│ 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 │ 公告現值 │ 面積 │權利│價額(新臺幣,元││號│(苗栗縣頭份市○○段)│(元/㎡)│(㎡)│範圍│以下四捨五入) │├─┼───────────┼─────┼───┼──┼────────┤│1 │555地號土地 │ 7,000元│467.09│ 1/3│ 1,089,877元│└─┴───────────┴─────┴───┴──┴────────┘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
裁判日期:2019-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