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16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建龍等2 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870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相對人黃XX之人別資料。
二、相對人黃建龍、黃XX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