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58號原 告 陳運基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政忠等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新玉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及全體被告共43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二、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空白」,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