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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0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58號原 告 陳運基被 告 楊政忠

楊政宏張劉治美張建文張恭銘張貽婷張貽雯張弘霖朱張瓊嬌張俊明張瓊美張允宣鍾福明鍾秀琴陳素琴陳素珍陳素萍陳素美陳國松陳國光陳素蓮陳煒興陳昱諠陳敬霖何陳勤蘭黃裕坤黃裕華黃裕福陳添發陳思銘陳姿穎陳思豪溫秀芹溫仕文溫瑞青溫瑞琴溫瑞君溫瑞鳳溫森霖溫森麟溫士毅溫郁芬溫森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 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查原告主張坐落苗栗縣○○鄉○○里○段里○○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地上權應予終止,被告並應將之塗銷,而本件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空白」,經原告陳報無約定租金,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以系爭土地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8,024 元【依土地法第105 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式:系爭土地之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336 元地上權權利範圍631 平方公尺年息10%15=31萬8,024 元】;地價為126 萬2,000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000 元地上權權利範圍631 平方公尺=

126 萬2,000 元】,系爭土地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並未超過地價,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31萬8,024 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19-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