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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0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95號原 告 陳杏華被 告 周煇

周竫周慧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427,8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調解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附表:

┌──┬───────────┬──────┬───┬────┬────────┐│編號│ 請求移轉之標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請求移轉│價額(新臺幣,元││ │(苗栗縣○○鄉○○段)│ (元/㎡) │(㎡)│權利範圍│以下四捨五入) │├──┼───────────┼──────┼───┼────┼────────┤│ 1. │ 315地號土地 │ 4,700元 │170.5 │ 1/1 │ 801,350 元│├──┼───────────┼──────┴───┼────┼────────┤│ 2. │ 8建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 │ 1/1 │ 626,500 元│├──┴───────────┴──────────┴────┼────────┤│ 合計│ 1,427,850元│└──────────────────────────────┴────────┘

裁判日期:2019-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