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00號原 告 陳素玲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福等5 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車牌號碼000-0000號、廠牌型號中華、排氣量2359CC、出廠年月為西元2017年7 月之自用小客車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