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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00號原 告 陳素玲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福等5 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車牌號碼000-0000號、廠牌型號中華、排氣量2359CC、出廠年月為西元2017年7 月之自用小客車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19-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