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09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建中等人間請求塗銷財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 ○號土地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蘇建中、蘇**、蘇**、蘇**、蘇**、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