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39號原 告 吳美玲上列原告與被告魏新恭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塗銷或終止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及「空白」,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另陳報苗栗縣○○市○○段○○○ ○號土地地上權人為被告魏新恭、蘇萬盛之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各為何,並提出上開土地土地登記簿手抄本或設定資料。

二、苗栗縣○○市○○段○○○ ○○○○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全體被告即上開土地地上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9-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