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64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碧玉等2 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賴碧玉之被繼承人之人別、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市○○段○○○○○ ○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賴ⅩⅩ之人別資料。
四、陳報被告賴碧玉之應繼分比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