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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1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64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碧玉等2 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賴碧玉之被繼承人之人別、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市○○段○○○○○ ○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賴ⅩⅩ之人別資料。

四、陳報被告賴碧玉之應繼分比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19-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