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89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惠如等人間聲請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 ○○○○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