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93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建良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第三人良偉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良偉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相對人林建良、高聖鴻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相對人高聖鴻之住居所。
三、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 項請求相對人高聖鴻應將民國106 年6月19日就良偉公司新臺幣500 萬元出資額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林建良所有之請求權基礎為何?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