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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96號原 告 苗栗縣通霄鎮通霄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彭鴻原訴訟代理人 鄭中睿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世鐘即張世鐘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給付逾期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萬3,4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276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19-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