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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2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45號原 告 黃健治上列原告與被告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召開居民自治會
裁判日期:2019-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