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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2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46號原 告 黃健治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28人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因形式上無從認定原告因訴訟勝訴所得之客觀利益,原告復未提出得以計算之方法及證據,即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召開居民自治會
裁判日期:2019-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