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49號抗 告 人 黃健治上列抗告人與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0月16日所為之108 年度補字第1249號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