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50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黃健治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0月1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