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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2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54號原 告 鍾肇展送達代收人 徐秀容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偉文補習班間返還補習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新竹偉文補習班之地址。

二、請查明被告新竹偉文補習班組織型態及相關證據證明其究為合夥,或為獨資商號,抑或為公司法人。倘為合夥,應陳報其合夥人全體姓名暨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為獨資商號,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為法人組織,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裁判案由:返還補習費
裁判日期:2019-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