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77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慶章等人間請求代位變價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 ○○○○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並據此補正被告劉**等人即前揭土地公同共有人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