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81號原 告 吳增松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定之繼承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黃金定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